商業欺詐不僅要接受消費者退貨,賠償金還要從以前的一倍提高到三倍;銷售假冒產品將被記入信用檔案,不良記錄與經營者如影相隨……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對比舊 ...
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市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日常生活碰到消費欺詐,多數消費者都因為維權收益太小,付出的成本太高而止步。新《消法》在懲罰性賠償方面做出了很大調整,一是提高了針對一般性欺詐行為的賠償數額,由過去的賠償一倍的商品、服務價款,提升到現在的賠償三倍的商品、服務價款;二是規定了最低賠償金,解決了一些商品和服務價款過低,懲罰性賠償沒有力度,不利于動員消費者維權,使不法經營者得不到應有懲戒的問題;三是規定了經營者明知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除可視情況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不許經營者隨便免責
【案例】去年10月份,市民劉小姐在某護膚中心充值3000元辦理一張會員年卡,并簽訂入會協議。該協議對“退會退卡”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并在最后標注:“以上解釋權歸某護膚中心”等字樣。
【法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解讀】市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消法》禁止經營者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要求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如:利用網絡軟件強制扣費、手機預裝軟件強制扣費等。該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規定解釋權歸屬不僅違反了《消法》,也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
售假影響日后經營
【案例】今年1月份,盧先生在某名酒商行購買了三件進口名酒,疑似假酒,故向12315投訴臺請求協助鑒定。經鑒定,這些酒確為假酒。
【法條】新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指定的10類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還應當將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解讀】市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消費領域存在的各種問題,新《消法》強調經營者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增加經營者義務、責任的同時,強化有關行政保護力度。假冒偽劣產品或不合格的服務,是在交易中消費者經常遇到的現象。新《消法》明確規定,“黑店家”將被記入工商系統的信用檔案,并在網上公布。這樣,不但店家在市場上的口碑會受影響,而且經營信用不好,還會在日后辦理手續時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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