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力解決當前全省(sheng)環(huan)(huan)(huan)境監(jian)管執法(fa)工作(zuo)中存(cun)在的(de)突出(chu)問題,促進全省(sheng)環(huan)(huan)(huan)境質量(liang)持續(xu)改善(shan),貴(gui)州省(sheng)政府(fu)辦公廳(ting)近日(ri)下(xia)發(fa)《關(guan)于進一步加(jia)強環(huan)(huan)(huan)境監(jian)管執法(fa)工作(zuo)的(de)通(tong)知》(以下(xia)簡稱通(tong)知)。通(tong)知明確(que),對列入(ru)“黑名單”的(de)環(huan)(huan)(huan)境違(wei)法(fa)企 ...
為著力解決當前全省環境監管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全省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對列入“黑名單”的環境違法企業、負有相應責任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失信懲戒,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全面施行排污許可證和取水許可證制度
通知提出,進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重點目標的保護力度,對烏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實施更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全面施行排污許可證和取水許可證制度,完善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制度,出臺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評估辦法。
各級公安機關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環境案件辦理,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案件時,需要環境保護部門提供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予支持。各級檢察機關要及時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將已涉嫌刑事犯罪的環境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切實防止有案不移、壓案不辦、以罰代刑等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體”多元化環境保護格局,將聯合打擊環境違法犯罪、開展聯動執法工作列為年度績效考核目標,為環境執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同時,認真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按照“鐵腕治污、不欠新賬”的要求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執行情況,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各級地方政府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工作任務,檢查和整改情況要于2015年11月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通知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權責明確、全面覆蓋”的原則,結合轄區行政區劃、行業及企業分布等情況,對所轄行政區域進行環境保護網格責任劃分,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網格劃分監管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指導地方各級政府落實網格劃分監管工作,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對國家、省級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確保80%以上的環境監察執法人員、80%以上的工作時間用于開展環境監管執法檢查。
對列入“黑名單”的環境違法企業進行失信懲戒
通知提出,要深入實施“六個一律”環境監管措施。嚴格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嚴格環境監管措施的通告》,對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核、做出決定、監督執行、結案等“閉環管理”,做到不立案不放過、不查清不放過、不處理不放過、不整改不放過。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的環境違法企業、負有相應責任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失信懲戒,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加強江河湖泊流域、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產業園區、人口密集區等重點區域和火電、水泥、化工、造紙、釀酒、制藥、礦產開發及利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等重點行業企業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對環境保護設施不正常運行、污染物超標排放、私設暗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廢物、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理。
此外,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管理權限,對各類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
健全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責任機制 明確環境執法機構職責及違法責任
通知還明確,全面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主動公開企業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重點源監督監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費繳納、環境行政處罰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情況等信息;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的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
各市、自治州環境保護部門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每年3月底前確定并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監督指導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及時、如實公開基礎信息和污染排放、治理等信息。
與此同時,嚴格執行《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健全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責任機制,明確環境執法機構職責及違法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對于在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貪污、受賄,失職、瀆職導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格依法立案查辦。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進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