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伙同他人騙領信用卡(ka),還是惡意透支?是假(jia)釋期再犯,還是累犯?針對(dui)一起(qi)信用卡(ka)詐騙案的一審判決,武漢檢察機關通過嚴(yan)審細查,以認(ren)定事實(shi)錯誤(wu)、量刑(xing)畸重(zhong)為由提(ti)出(chu)抗訴。9月(yue)29日,記者獲悉,二(er)審法院全部采(cai)納(na)抗訴 ...
是伙同他人騙領信用卡,還是惡意透支?是假釋期再犯,還是累犯?針對一起信用卡詐騙案的一審判決,武漢檢察機關通過嚴審細查,以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重為由提出抗訴。9月29日,記者獲悉,二審法院全部采納抗訴意見,將被告刑期由有期徒刑5年6個月改判為1年3個月。
43歲的王某系江蘇南通人,曾因販賣毒品罪獲刑,2011年被假釋。2012年初,王某用其身份證委托他人代為在工行武漢青山支行辦理了額度為人民幣5萬元的白金信用卡一張,至2013年5月,信用卡透支金額達49897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未還。案發后,王某償還了全部透支款息。
2014年12月,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以王某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系累犯,提起公訴。2015年3月,洪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王某伙同他人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并惡意套現,且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罪,應撤銷假釋,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洪山區檢察院以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重為由,于2015年4月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王某究竟有沒有伙同他人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他到底是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罪,還是刑滿釋放后再犯罪?二審階段,針對這些關系定性和量刑的疑點、焦點問題,武漢市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處檢察官仔細審閱案卷材料,并到案發銀行核實了王某所持信用卡的辦理信息以及使用的一系列證明材料。
調查發現,王某通過他人代辦申領信用卡時,使用的是自己真實、有效的居民身份證。“雖然也提供了虛假的收入證明等資信證明,但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的‘身份’證明,而且王某對代辦人提交虛假證明的行為并不明知。”承辦檢察官因此認為,王某的行為不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現有證據僅能認定其“惡意透支”。“‘騙領’抑或‘透支’,雖然不影響罪名的最終認定,但這兩種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明顯不同,也會影響到量刑。”承辦檢察官說。
在細致梳理了與案件有關的各個時間節點后,承辦檢察官還確定,王某并不是在假釋期內又犯新罪,而是刑滿后再犯。“根據‘兩高’關于辦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認定為‘惡意透支’。本案證據顯示,銀行第二次催收時間是2012年11月1日,那么認定王某犯罪時間應該是三個月以后,即2013年2月。而王某是2011年1月4日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至2013年1月4日止。也就是說,犯信用卡詐騙罪時,王某的假釋考驗期已過,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所以,他不屬于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罪,而是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罪,因此應該認定為累犯。”承辦檢察官詳細解釋。
不僅如此,承辦檢察官通過查閱王某信用卡的交易明細及銀行業務憑證,證實王某在法院判決宣告前確已償還透支款項,依據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而一審判決遺漏考慮了這一從輕情節。
在充分查明事實、補強證據的基礎上,二審開庭時,承辦檢察官詳細闡明了以上三個抗訴理由,全部得到了法院采納。日前,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改判,將王某的刑期由5年6個月降為1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