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gen)據侵(qin)權(quan)(quan)行(xing)為的(de)(de)情節、損害(hai)(hai)后果和規模等因素,可以(yi)按照計算所確(que)定(ding)數(shu)額的(de)(de)三(san)倍,確(que)定(ding)損害(hai)(hai)賠償額、侵(qin)權(quan)(quan)賠償額。 今后發(fa)生惡意侵(qin)犯知(zhi)識產(chan)(chan)權(quan)(quan)的(de)(de),有望向侵(qin)權(quan)(quan)者按三(san)倍索償,深圳擬(ni)建立侵(qin)犯知(zhi)識產(chan)(chan)權(quan)(quan)失信(xin)限制(zhi)制(zhi)度(du),對侵(qin) ...
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損害后果和規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計算所確定數額的三倍,確定損害賠償額、侵權賠償額。
今后發生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有望向侵權者按三倍索償,深圳擬建立侵犯知識產權失信限制制度,對侵權者列入誠信檔案,對其限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等。10月9日,記者從深圳市法制辦獲悉,《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即日起截至本月30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評價監督機制
條例送審稿說明提出,深圳知識產權的創新和運用以及其在國內外市場的實踐都遠遠走在全國前列,而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體系,卻無法與當前深圳的創新實力相匹配。利用深圳的特區立法權,深圳將深化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改革,針對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性問題從制度建設層面做出一些突破性的嘗試。
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使知識產權信用準則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信用準則。條例送審稿著力構建多層次的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評價監督機制,提出建立侵犯知識產權失信限制和政府采購限制制度,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承諾或者被確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等有相關侵犯知識產權違法情形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市、區政府不得給予獎勵、資助或者授予榮譽稱號。此外,還提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明確規定了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監管體系知識產權違法信息的范圍。
擬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深入,企業在海外屢屢遭遇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企業健康發展受到制約。為此,條例送審稿規定,有在境外侵犯深圳權利人知識產權情形的,列入誠信檔案,同樣在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等。這是條例送審稿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填補了這方面保護的空白。
條例送審稿還提出,建立“一帶一路”和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對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提供信息、法律和資金等支持,并支持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
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和處罰力度
條例送審稿在原《深圳經濟特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規定》的基礎上,在立法的內容上作了進一步擴展和延伸。立法思路立足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在調整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標準、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訴調對接機制、設立舉證妨礙規則等方面先行先試,提高侵權違法成本。
為此,條例送審稿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和處罰力度,規定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損害后果和規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計算所確定數額的三倍,確定損害賠償額、侵權賠償額。此外,對于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還規定了最低五萬元的最低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