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jian)立(li)健全守(shou)信激勵和(he)失信懲戒(jie)機(ji)制(zhi),深圳(zhen)市(shi)市(shi)場和(he)質量監督(du)管理委員(yuan)會近日起草了(le)《深圳(zhen)市(shi)公(gong)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zheng)求(qiu)(qiu)意見稿)》,并向社會公(gong)開(kai)征(zheng)求(qiu)(qiu)意見。今后,納稅、執(zhi)行生效判決和(he)裁定等公(gong)共信用信息或將實(shi)行目錄動 ...
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起草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后,納稅、執行生效判決和裁定等公共信用信息或將實行目錄動態管理,并將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通過信用中心向社會披露。
該辦法所稱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公用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識別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深圳市信用辦將統籌協調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該辦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公共信用記錄,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該辦法明確,組織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榮譽信息、生效的行政處罰和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不良信息等監管信息、以及對信息主體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商事仲裁和執行信息,都將納入商事主體、社會組織和事業單位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的信息。公民個人基本信息、個人榮譽信息以及個人不良信息則納入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
該辦法規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為:基本信息、榮譽信息、財務信息和涉訴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內保存;商事主體、社會組織和事業單位監管信息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從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計算;個人不良信息為5年。
該辦法提出,建立商事主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守信紅名單制度,通過信用中心向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披露。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領域,可以在同等法定條件下對守信紅名單所列信息主體給予政策支持或傾斜。
同時,該辦法提出,建立商事主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失信黑名單制度,將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內有嚴重違法和失信記錄的信息主體列入行政監管黑名單,通過信用中心向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披露。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實施管理活動時,對被列入行政監管黑名單的信息主體按照各自職能分工采取失信懲戒聯動措施。
該辦法還規定,組織和個人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信用中心接到組織和個人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原始信息進行核對,經核對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原始信息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