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昆明市(shi)住房(fang)(fang)公(gong)(gong)積金(jin)管(guan)理中(zhong)心(xin)發布“關于《昆明市(shi)住房(fang)(fang)公(gong)(gong)積金(jin)管(guan)理中(zhong)心(xin)住房(fang)(fang)公(gong)(gong)積金(jin)失信(xin)行(xing)為名單管(guan)理辦法(審議稿)》公(gong)(gong)開征求意見的(de)公(gong)(gong)告(gao)”(以下(xia)簡稱《管(guan)理辦法》),擬建立統(tong)一的(de)住房(fang)(fang)公(gong)(gong)積金(jin)失信(xin)行(xing)為名單管(guan)理 ...
1月16日,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擬建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并就此公開征求意見。根據《管理辦法》,對于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將處于取消該職工五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資格,或取消該職工工資五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該政策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分別針對個人和單位,制定了失信行為名單分類,并劃分了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范圍。
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包括:貸款逾期連續3個月(含)或累計6個月(含)經催收仍未還款的;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將被列為重點核查對象,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單位,第三次失信列為嚴重失信。
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包括:貸款逾期連續6個月(含)或累計12個月(含)經催收仍未還款的;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批評教育后兩月內未全額退回的;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提取他人公積金的;協助他人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規辦理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務的人員;以購房行為提取公積金后又辦理退房手續的。針對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公積金中心將取消該職工五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或取消該職工工資五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或申請納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包括:經市公積金中心督促后,仍不按規定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累計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含),經督促后未辦理相關手續且未按規定繳存的;未按月足額繳存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未按與本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職工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一般失信行為單位將被列為監督檢查重點對象。
單位的嚴重失信行為包括:發生多名職工以虛假資料等手段違法辦理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務的;累計不繳或者少繳公積金6個月以上,經督促后未辦理相關手續且未按規定繳存的;不按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封存、啟封、緩繳等業務,侵犯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的;拒絕配合市公積金中心調查的。針對嚴重失信行為,公積金中心將向社會公開單位失信信息,將失信信息按規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或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通報。